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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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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 日

第一条 为保证寿县企业(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寿县企联)所需要费用有稳定来源,更好地履行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寿县企联章程,所有会员单位须按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原则:合理核定,预算控制、滚动使用。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用于寿县企联章程规定的业务发展,以及寿县企联常设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按照各会员单位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据寿县企业实际情况,现确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500元以上(含5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元以上(含3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收取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度应在成立大会召开之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以后年度,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寿县企联办事机构指导的银行帐户及时缴付会费。寿县企联成立后新入会会员应在其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按标准缴付会费。
第七条 会费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费使用情况按规定分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 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要调整,应由会长会议研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寿县企联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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