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企业(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寿县企业联合会(ShouXian Enterprise Federation,英文缩写SXEF);寿县企业家联合会(ShouXian Entrepreneurs Federation,英文缩写SXEF),中文简称为寿县企联。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寿县县内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具有较强事业心的企业家(雇主)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寿县企业组织的代表,也是寿县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企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党的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章程,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运行。业务主管单位是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社团核准登记部门为寿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政府批准,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寿县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寿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协商、服务、自律和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授权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通过企业联合会,维护我县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协调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家联合会,协调企业家(雇主)与各方面关系及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三)寿县企联作为我县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积极参加中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有关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全县工业经济调研分析,为我县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我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编辑企业经济工作简报。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组织研讨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
(八)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格认证、报刊出版、成果评价等服务,按省企联要求组织开展评优排强活动。
(九)开展与境内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境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学习与合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寿县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各有关企业团体;
(三)各类行业性企业组织;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高级顾问;
五、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推选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
七、修改章程;
八、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者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系本会法人代表。会长因故不能使(履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会任命一名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履行法人代表职责。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可先行决定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再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按照工作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参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决定召开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定;研究确定由会长会议决定本会事项的具体贯彻意见;提出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事项的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费、会费和资产
第十九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县政府财政补助和专项费用;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和离职审计,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会,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0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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