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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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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按照“保障重点、政策引导、发挥绩效”的原则,结合寿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获得省市“三重一创”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市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与县级工业投资不重复奖励。

2.对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突破亿元且增长25%以上,再奖励5万元。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重复奖励。

3.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模企业存续期需两年以上。进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当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70 万元。与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政策不重复。对规上粮油加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税收实现正增长,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5亿元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对实际营业收入同比增幅5%以上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幅10%以上的,再给予4万元奖励;同比增幅15%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评选“二十强”工业企业,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或符合市县产业发展方向的500万元以上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工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2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按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10%、1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300万元;其中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分别给予15%、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100万元。设备存续期需三年以上。

5.对当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对当年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60%、70%、8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实现正增长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额最高30万元,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额最高15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用于贷款融资的固定资产评估费,给予50%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2万元。

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 产品),按其售价分别给予20%、15%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市认定的企业投保的“三首产品”综合险,按年度保费分别给予80%、50%补贴。

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6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数字化车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企业上云用云费用给予补助,年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全额予以补助,年费用在1-5万元(含5万元)的按90%予以补助。

8.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并按照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万元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万元。支持寿县产品首次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累计租金补贴最高10 万元。支持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对主办产业配套供需对接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获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通过国家、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市级工业精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冠名省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等全国性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5G网络改造、信息系统采购、系统软件及软件服务等费用)200万元(不含)以下、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照总投资额10%、15%和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

13.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活动中进入推介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发挥节能效益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选用高效节能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实施工业锅炉改造的,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对通过上级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14.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或三级水平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或2万元奖励。

15.对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度以上300万度以下(含100万度)、300万度以上500万度以下(含300万度)、50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含500万度)、1000万度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度电0.01元、0.02元、0.04元、0.05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的社会贡献度,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50万元。

1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当年社会贡献度(200万元以上(含)的,按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2%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物流补助。布点类、竞价类、政府特许经营类不在补助范围。

二、支持商贸企业发展政策

17.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般纳税人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3万元、限上大个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型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卖场等企业当年培育场内批、零、住、餐业商户达限入统5家以上的,按照入统企业数量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标准奖补大型商贸综合体等企业。对省、市、县相关部门牵头,开展行业调研、技能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促消费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相关费用支持。

18.对在库限上企业销售额增幅20%以上(含)、10%以上(含)、6%以上(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且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0.1亿元、0.3亿元、0.5亿元的,且同比增幅 15%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18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0.对新入驻的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纳入限上商贸统计且月均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享受;对品牌新车销售店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纳入限上统计且当年开业后月均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享受;对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新评定为四叶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商贸流通企业中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安徽省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绿色商场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国家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为5钻、4钻、3钻餐饮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新建或升级改造文明菜市,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四店经济”发展,世界驰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在我县开设分店或专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奖励; 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和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贸企业开设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奖补3万元。

22.支持服务业发展。对首次纳入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且营业年度收入实现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已经纳入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工资总额增速超过25%(含25%)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外经贸促进政策

2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以及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24.对符合条件实体企业,按年度每完成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进出口奖励,较上年度增加部分1美元再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实体企业,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实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加外贸进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县注册的贸易型公司,出口外地产品计入我县出口创汇指标的,按实际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补,企业获得奖补后存续期不少于3年。

    对当年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离岸外包额达到50万美元的,数字外包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贴息。对商务部技术出口系统收汇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贴息。支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每年度给予10万元 、5万元贴息。对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综合评价、政策业务培训、产业研究、统计补助等方面。

25.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2%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人民币;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1.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人民币。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淮南联动创新区寿县经开区块建设;对入选国家、省制度创新案例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按市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外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其派往境外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

26.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支持,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额3%的补贴(与24条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自建或租赁方式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服务5家外贸企业以上、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补贴,用于海外仓软硬件建设。对进口直销平台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口岸大通关建设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补;对在我县开展集装箱码头、“铁海联运”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企业按照年进出口集装箱吞吐量每个集装箱运费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政策

27.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其中:企业股改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的奖励200万元;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县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28.本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00万元。本县企业在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农业板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板块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足奖励差额资金。

29.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30.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3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出额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投入研发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投入不超过10%)。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按照省市要求给予支持。对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并通过市级审核推荐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且进入市级评审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33.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先行采取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按A、B、C三类,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支持。对进入省“115”产业创新团队评审、市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评审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 鼓励企业或团队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应用场景比赛等科技创新活动。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应用场景比赛等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应用场景比赛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项目,县给予1:1配套奖励。

3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县内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同时完成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票据等),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在省技术合同交易平台完成合同登记,交易额达到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的(依据转账凭证、票据等),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1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我县或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我县科技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县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年度辅导我县企业,每成功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通过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未通过认定的)的,给予3万元资助。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确定1名科技联络员,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科技台账等专项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最高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奖励。

3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或依托单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补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实际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县按每家企业5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或依托单位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7.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 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正式通过验收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考核良好等次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县级科技特派团或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价较好等次的,给予3万元奖励。推进“科技特派员+”活动,对开展科技服务的县级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分“优秀”、“较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工作经费补助。

3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县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级(试点)联盟,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当年获批的安徽省实验室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研发机构(平台、中心、基地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并经省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经批准组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验收合格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9.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六、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40.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当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工业企业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41.对新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监测合格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续展和复查换证,在保持认证数的前提下每个产品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0.5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保护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奖补。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和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活动,省外、市外省内、市内每次分别给予补助参展费用1万元、0.5万元、0.2万元,在省部级展会上获金奖的,给予每个产品0.5万元的奖励。(与工业企业参展不重复享受)

4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园区或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地)、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或同一基地同一法人的主体,原已同级别奖励的,不再奖励)。

43.支持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农机装备制造企业,按制造业奖励标准,给予补贴。支持在非基本农田新建跨度8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钢架大棚从事蔬菜、花卉、水果、中草药、食用菌等生产、集中连片棚3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3000元;棚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在非基本农田新建连栋大棚(沿高达3米以上)、日光温室(墙体高度2.8米以上),棚(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批准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按5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补助。在原址提升设施标准重建的,比照上述建设标准、补助标准重新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发展,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一乡(镇)专业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44.对农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给予奖补,按批准的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给予设备投资3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建设专家工作站,按年支付服务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县内工作站不超过2家,年实地指导服务10次以上,含举办培训讲座)。对新认定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对县级以上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新建小型仓储保鲜设施的,按照设施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配套购买冷链运输车辆的,按照购车总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集中连片设施栽培面积30亩以上的蔬菜瓜果生产基地,新建水肥一体化系统并正常运行,根据审定方案奖补实际投资的50%,其中,设施大棚每亩最高奖补100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万元。

46.对获得省、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7.年支持安徽瓦埠湖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200万元、迎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0万元,专款专用。给予瓦埠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相应资金 要素支持。对重点特色产业、重点产区建设蔬果育苗基地、农产品田头产地市场,以及农业产业小镇基础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比例的奖补。

48.支持水稻、小麦规模化生产。对实行机械化插秧的、机械化有序抛秧的、订单生产的、自走式植保机、无人机植保的,给予补贴。具体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制定。

七、支持文化旅游发展政策

49.对成功创建旅游示范区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对新创建的2A、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新创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300万元。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改建A级旅游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50.重点支持创意新颖,亮点突出,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旅游营销活动,按活动规模进行配套补助。

51.对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全省旅行社前十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2.旅行社一次组织50人以上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团队来寿县旅游的,分别按每人次10元、15元、20元给予奖励,以游览寿县收费旅游景区门票和住宿发票为据。

53.对县域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与县所属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县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的给予5000元奖励。同时,在县所属旅行社连续工作,每工作一年奖励2000元。

54.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省内外或市内的会(展、赛),支持与主流媒体宣传合作(安徽文化旅游央视广告拼盘资金另行安排)。给予参会、展补助,对在境外参会、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5000元;在省外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3000元;在省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2000元;在市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800元。给予参赛补助,参加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或旅游合作组织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厨艺大赛或创意大赛等比赛,给予2000—10000元补助;在国家、省、市旅游部门举办的各类旅游服务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在国家、省、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或大赛活动中获得奖励或名次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55.完成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旅游数据统计分析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技术服务单位补贴。

56.对纳入年度省、市、县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旅游强县“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含规划、培训等)、“四级联建”工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或支付技术服务报酬。评定为安徽省特色旅游名镇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评定为安徽省特色旅游名村的,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国家级、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农庄、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的农业景点建设实行一事一议。评定为全国、安徽省、淮南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市级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评定为国家级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57.支持“5G+文旅”产业运用,培植“文旅大数据平台”“智慧景区”等文旅产业创新升级产品,对上述产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8.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引导,重点向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及相关行业倾斜。侧重支持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侧重奖补当年新增规上限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施的优质文化项目;侧重支持列入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文化产业发展考核奖补项目、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配套项目、民间博物馆、民间艺术馆、文化名师工作室等。

59.评定为县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800元,评定为全国、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非遗传习基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支持实施品牌战略政策

60.支持标准化建设,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达到AAAAA、AAAA、AAA、AA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团体标准)(排名前三位)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61.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荣获安徽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示范企业和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单位,奖励2.5万元。

62.对列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在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40万元。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60万元,荣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63.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在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4.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每件资助费用1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G20国家及新加坡),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新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注册费用补贴。对专利权涉外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最高5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县再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5万、3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7.5万、5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4万、3万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5万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65.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评估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通过安徽省标准化创新中心试点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66.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通过项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

九、申报条件要求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环境保护指标超标严重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及省市挂牌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三)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四)因拖欠职工工资被行政处罚或因欠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严重失信经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奖补等方式落实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各政策执行部门于次年 2 月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自评报告报送县经信局,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支持产业政策的评价机制,由县经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各政策执行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县经信局牵头各产业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依据,报县工业经济领导组审核调整。允许政策间资金统筹使用。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政策兑现与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相挂钩,对符合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条件企业,落实差别化奖补政策。

符合本意见奖补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市级以上奖补政策;本政策与县内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在本县存续期达不到要求的,获取的奖补资金不用于企业本县发展等,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政策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寿政〔2020〕36号)、《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寿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办法

 

 

2023年1月30日        


附件

 

寿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办法

 

    为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相关政策资金审批。

    一、组织机制

    1.寿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工作由产业发展资金联合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各联审小组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建,成员为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县财政、发改、经信(商务)、科技、文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县产业政策各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长,负责安排、组织、协调本部门联审工作。

    2.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批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门参加联审,发表、签署的联审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

    3.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批。

    4.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许久议不决。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最终联合审批意见。联审小组成员对最终审批意见要签字确认。联审小组组长所在部门对联审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即有权在经本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本部门意见取代联合审批意见并上报县政府,但联合审批意见必须随文上报。

5.联审小组根据需要,由组长确定,可要求相关政策申报主体所在乡镇、园区委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联审小组。如有必要,联审小组组长可要求本部门或相关单位政策、项目或业务熟悉人员对联审提供辅助,但不作为联审小组成员,且不对联审结果负责。

二、职责分工

    6.联审小组内部分工由组长结合各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能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事先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初审意见的政策兑现申请,不能提交联审小组讨论研究。初审意见须明确界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

8.联审小组对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的产业政策兑现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讨论情况会议记录保存3年),并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以内且不少于3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申报项目总数少于3个,则至少抽查1个项目,确保联合审批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抽查复核可采取审阅材料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具体由联审小组讨论决定。若抽查复核项目的50%均存在问题,则以联审小组名义否定初审意见,发回部门限期10 个工作日内重审。重审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再次提交联审小组审核,若仍存在严重问题,则退回部门且不再审核,由部门单独完成该批次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单独行文报县政府审批。

三、工作流程

    9.联合审批流程为:

1)联审小组发布联合审批通知;

2)联审小组成员集中到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指定地点开展联合审批;

3)联审小组对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4)联审小组组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安排联合审批工作,确定复核时间安排、范围、方式等;

5)根据复核情况,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汇总复核意见,提交联审小组讨论,形成联合审批意见;

6)联审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联审小组作为最终审批意见上报县各产业领导组审核、县政府审批。

7)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16〕15号)要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管理要求

10.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11.联合审批意见公示后,若有关企业提出异议,由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县各产业领导审核、县政府审批,不再提交联审小组审核,不得影响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和企业项目正常上报。

12.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均衡推进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各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开展不超过四次联合审批,每次联合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无故不得拖延。

1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产业政策联审联批原则上同步开展,各产业政策审核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政策执行部门。

14.联审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审核项目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审核相关情况,不得私自与被审单位沟通联系。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联合审批参与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流程、职责、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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