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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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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淮发〔2015〕18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鼓励和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落户我县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基金规模为2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设在县金融办。县国投集团公司受县政府委托,管理和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

(二)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

(三)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制订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县国投集团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基金办下达的拟投资项目名单,开展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二)设立寿县天使投资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户核算,并向基金办出具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会计报表。

(三)拟定投资协议,经基金办审定报管委会审批后与被投企业签署,并按协议约定要求,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四)县国投集团公司按当年到位基金规模提取3%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基金所发生的项目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及退出等事项支出。

(五)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基金拟投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向基金办出具推荐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监督检查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三)配合县国投集团公司做好基金退出事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县境内。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下列投资项目:高端创新团队来我县创办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创新机构大学生创办种子期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投基金的方式运作,包括股权、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股权投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债权投资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股权、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审批。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退出时,由县国投集团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管委会批准。退出资金全部纳入基金专户,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第十三条 如基金所投企业破产,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损失并收回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其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被投资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收取本息。

第六章  基金激励

第十五条 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股权或债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县国投集团公司每月末向基金办报送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办及县财政局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办会同县财政局按年度对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县国投集团公司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和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在程序依法合规情况下,由于市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许基金出现当年30%以下的亏损;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损失4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天使基金补充机制,管委会根据基金年度运行及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基金补充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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