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和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的奖励,对已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的补助,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500元奖励。
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动物新品种,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省、市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及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获批省、市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按照项目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第十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促进成果和专利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在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在本县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范围内的,给予2.5万元奖励;5000万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企业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其当年服务收入的10%、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我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50%-7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十九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可申请天使投资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对科技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项目成功落地后,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年上半年向县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或有关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县财政、经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奖补资金的材料要严格审查,对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级奖励,企业和个人获得的国家、省、市级奖励不受影响;本办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寿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