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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加快 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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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推动产业转型、园区集聚、企业升级、科技创新为目标,努力实现发展动力从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加工配套型产业向高成长型产业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产品档次从低端同质向高端智能转变的工业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实施,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环境保护不达标或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不守法经营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扶持措施

(一)扶持重大新兴产业

1.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支持企业并购,对本县企业并购县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分别按照实际并购额的2%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2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项目招商团队奖励,其中: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申报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同时可以享受工业技改设备奖励。

2.支持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对于在“创新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团队,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

(二)鼓励技改投入

3.工业技改项目奖补。对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对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技改项目,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给予1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助100万元;对企业新实施信息化应用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软件系统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使用后,给予购置软件和硬件总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申报此项奖补后,设备存续期需5年以上。

鼓励和支持寿县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企业研发的首台(套)设备,对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予以奖励,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予以奖励,最高可奖补50万元;对关键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20%予以奖励,最高可奖补20万元。对获得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4.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6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化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万元、5万元。

5.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县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促进做大做强

6.企业进规奖励。对当年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稳定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支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首次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且销售额增幅达到6%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规当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且仍保持的,给予2万元奖励。

7.规模突破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评选“二十强”工业企业,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8.鼓励扩大市场。对当年进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在上一年进出口额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出口超上年度的工业企业,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对当年新增加外贸出口实绩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的贸易型公司,出口外地产品计入我县出口创汇指标的,按当年实际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当年实现出口实绩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按出口额(美元)相当数量的贷款额(人民币)给予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贴息比例为50%,贴息标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并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0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费用补助;支持豆制品、瓜子、羽绒制品、席草制品等特色产品首次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租金补助最高10 万元;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做广告宣传,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新开发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广告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 万元、5万元。

10.实行贷款贴息。对属于我县重点扶持的产业,且当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对当年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60%、70%、8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企业本地发展。

11.鼓励引进人才。对引进上市公司或全国500强企业中层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对上述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每人安排一套公租房或给予房租补贴;子女需入学的,协调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对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1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县人社局确定。

(四)支持兼并重组

12.鼓励兼并重组。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强强联合,或由大企业并购重组,实施规模扩张。凡企业间联合、并购、重组并继续在我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对因过户变更而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凡进入全县“二十强”工业企业的,允许其根据产业链需求,以其为核心,单独建立相应的配套产业园区。

1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企业与央企、省企、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合作,通过整体出售、控股、相互参股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在我县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优惠供地。对上述类型企业的合作项目,由县政府与企业签定发展目标合同,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经考核确认,实行一事一议。

(五)推动转型升级

14.研发设计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在寿县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年度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等全国性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围绕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管理创新、工业产品设计等方面开展对标诊断,对单个企业资助费用最高20万元。

15.两化融合奖励。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奖励。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被认定为县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创优创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市级工业精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其他奖励继续按照《寿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等政策执行。

17.企业节能、安全奖励。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活动中进入推介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发挥节能效益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选用高效节能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实施工业锅炉“煤改气(油、电)”等改造的,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对通过上级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现状,有关部门逐步确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首次达到一级、二级或三级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或2万元奖励,已达标企业首次晋升级别的,补齐差额部分。

19.对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度以上300万度以下(含100万度)、300万度以上500万度以下(含300万度)、50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含500万度)、1000万度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度电0.01元、0.02元、0.03元、0.05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

(六)强化金融和土地要素支撑

20.扩大融资担保。建立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信达融资担保公司年融资担保总额中安排不少于80%,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2%;对销售额、入库税金增幅1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信达融资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不收取企业保证金、评审费等费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除开展传统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外,创新应收账款质押、商标权质押、存货浮动抵押、电子商务仓储物质押、联保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设定“天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制定管理使用办法。鼓励探索实施股权投资、“借转补”等措施。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奖补100万元。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奖励政策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执行。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加快平台建设

21.引导产业集聚。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入驻省级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每年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30%,用于先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22.打造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万元。对获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四、附则

1.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2.县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设备在本县存续期达不到要求的,获取的奖补资金不用于企业本地发展等,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符合本意见中扶持条件的企业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次年的1月底前向县经信委申报,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发改、国税、地税、招商、市场监管、商务、统计、安监、环保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报县工业领导组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4.符合本意见奖补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市级以上奖补政策;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政策措施,按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意见与县内其他部门制定的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县级奖励。

5.本意见由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 共 寿县 县 委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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