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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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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我县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淮府秘〔2015〕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机制
  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按照“企业主体、市场操作、政府推动”的原则,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挂牌一批,大力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做大做强、规范持续发展。
  (一)建立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和推动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以下简称上市办)。建立领导小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包保责任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每个拟上市(挂牌)企业明确一个包保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任务和解决问题。
  (二)建立后备企业库
  对照企业上市(挂牌)的条件和规则,结合企业规模实力、行业位置、发展潜力和上市(挂牌)意愿等因素,由各乡镇、园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部门向上市办推荐企业入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动态淘汰,筛选增加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及筛选程序见附件2)。
  (三)加强后备企业管理
  对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专项培育,重点辅导培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搭建后备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对接平台,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上市(挂牌)交易。
  二、鼓励企业规范改制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补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贴相关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对以前年度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账需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贴相关企业。
  3.拟上市(挂牌)企业为优化股权结构,在上市(挂牌)前进行的股权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贴相关利益人;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贴相关利益人。
  4.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自上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奖励企业10万元用于券商持续督导费用,同时,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等额补贴企业,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执行,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依法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拟上市(挂牌)企业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下,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国土部门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规划进行供地。
  (三)行政性收费减免优惠
  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房产局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律予以免收,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收费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三、加强财政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挂牌。县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挂牌)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我县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训、后备企业项目库建设、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贴、上市(挂牌)奖励和工作经费等。
  (一)上市奖励政策。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深港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在市级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到本县的企业,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二)挂牌奖励政策。对经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为准)和备案材料提交申请(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函为准)的拟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由挂牌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在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第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资金外,县财政再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在四板挂牌的,需要股改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需要股改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挂牌企业从新三板成功转板上市的,按上述奖励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四)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一)上市(挂牌)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技改、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中小企业债券。优先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各类科技扶持资金。
  (二)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本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导向的,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对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给予扶持,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优先保障。
  (四)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优先安排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享受助保金贷款、担保贷款和上市企业贷款等政策,所收担保费用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予以返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称号。
  五、优化服务环境
  (一)构建绿色通道
  县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营造良好政务环境,主动服务企业,形成工作推进合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审批核准事项等,应明确责任单位、承办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开辟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
  (二)做好分类指导
  对尚不具备上市(挂牌)条件、但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指导其制定上市(挂牌)发展规划,实施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制度,为其上市(挂牌)奠定基础。对已初具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挂牌)计划;按照上市(挂牌)要求,帮助企业引入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商资源。建立后备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挂牌)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其他事项
  (一)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符合享受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报县上市办审核:1.申请报告;2.公司营业执照;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4.四板、新三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等上市(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取消3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政策支持的资格;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因企业自身非不可抗力原因,在成功上市(挂牌)前停止开展工作的;2.企业迁出本县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4.其他经县上市办认定为有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
  (三)参与我县上市(挂牌)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县上市办备案。
  (四)本意见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涉及企业挂牌上市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据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寿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及筛选程序
2016年2月29日
附件1


寿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俊华 县长
副组长:文见宝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韩 涛 副县长
    周存军 副县长
成 员:孙纯珠 县政府办主任
    江爱华 县金融办主任
    戴信轩 县经信委主任
    许 凯 县住建局局长
    张国祥 县财政局局长
    赵东升 县发改委主任
    陶玉兵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作谦 县环保局局长
    刘广甫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之江 县农委主任
    张继模 县科技局局长
    李逢银 县地税局局长
    方红琴 人行寿县支行行长
    张本军 县国税局副局长
    徐胜利 县经信委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金融办,江爱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胜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职责为:1.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推进具体工作;2.负责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联系;3.负责全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位变动的,由现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及筛选程序

  一、后备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寿县,且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寿县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高,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存续期满2年,且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5.企业具有上市(挂牌)意愿。
  二、后备企业入库筛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编制企业申报材料并填写申请表(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关材料由属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县领导组办公室;
  2.材料受理后,县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召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3.县领导组研究会商,确定后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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