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实施“工业核心化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传统产业中高端化、战略性新型产业规模化、优势产业集群化,实现经济总量较快增长、产业结构更加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三五”工业发展规划为纲领,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园区集聚、企业升级、科技创新、保障有力,努力实现发展动力从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加工配套型产业向高成长型产业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产品档次从低端同质向高端智能转变的工业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实施,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家电与电子信息(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语音)、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列为全县重点扶持产业。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环境保护不达标或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法违规占地、未批先建的;
(六)不守法经营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扶持措施
(一)鼓励技改投入
1.工业技改项目奖补。对生产运营正常的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助,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再给予设备投资额1%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给予4%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转型终端装备制造,对生产单价在20-30万元、30-50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我县首台(套)终端产品(依据增值税销售发票不含税金额认定),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促进做大做强
2.企业进规奖励。对当年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稳定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市委、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进规当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且仍保持的,给予2万元奖励。
3.规模突破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评选“二十强”工业企业,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鼓励扩大市场。对当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且进出口实现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在上一年进出口额的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投产且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支持豆制品、瓜子、羽绒制品、席草制品等特色产品首次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累计租金补助最高10 万元;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做广告宣传,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新开发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广告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 万元、5万元。
5.实行贷款贴息。对属于我县重点扶持的产业,且当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6.鼓励引进人才。对引进上市公司或全国500强企业中层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对上述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每人安排一套公租房或给予房租补贴;子女需入学的,协调安排到有关学校就读。
(三)支持兼并重组
7.鼓励兼并重组。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强强联合,或由大企业并购重组,实施规模扩张。凡企业间联合、并购、重组并继续在我县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对因过户变更而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凡进入全县“二十强”工业企业的,允许其根据产业链需求,以其为核心,单独建立相应的配套产业园区。
8.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企业与央企、省企、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合作,通过整体出售、控股、相互参股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在我县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优惠供地。对上述类型企业的合作项目,由县政府与企业签定发展目标合同,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经考核确认,实行一事一议。
(四)推动转型升级
9.研发设计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500强企业在寿县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年度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等全国性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两化融合奖励。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奖励。对被确定为县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创优创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继续按照《寿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寿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等政策执行。
12.企业节能奖励。对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发挥节能效益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选用高效节能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实施工业锅炉“煤改气(油)”等改造的,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对通过上级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五)加大金融扶持
13.扩大融资担保。建立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信达融资担保公司年融资担保总额中安排不少于80%,用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销售额、入库税金增幅1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信达融资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不收取企业保证金、评审费等费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除开展传统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外,创新应收账款质押、商标权质押、存货浮动抵押、电子商务仓储物质押、联保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奖励政策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执行。
(六)加快平台建设
14.引导产业集聚。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入驻省级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鼓励乡镇共建工业集中区,其招商引资数额和新增税收,按共建双方约定比例分成。每年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30%,用于先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15.打造服务平台。对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本意见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经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并进行考核。意见中的各类扶持政策,由企业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次年的1月底前向县经信委申报,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国税、地税、招商、市场监管、商务、统计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后,报县工业领导组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兑现。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2.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政策措施,按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本县已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意见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3.本意见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