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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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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引导扶持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寿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节能环保等要求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我县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电子电气、纺织服装、材料与新材料、能源和新能源(光伏发电企业除外)等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乡镇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二)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商服务平台、商务咨询、科技创新平台等项目。

    1.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仓储配送等功能的现代物流项目。

    2.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以及企业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经济项目。

    3.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等电商服务平台项目。

    4.建设或引进省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以及高等院校在园区建立的研发、中试等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商业、文体、旅游、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健康养老等项目。

    1.整体经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在商业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上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大型商业项目。且投资企业(投资方)自项目经营之日起5年内自持物业不低于40%。

    2.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物业自持且自行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都市影院、体育场馆)等文体项目。

    3.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文化旅游综合体、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及生活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健康养老中心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农业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和现代观光农业园区等项目。

    (二)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在寿县设立的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  土地规划分则

    第六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不低于8万元/亩。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6000万元、乡镇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县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年。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按照业态类型分类评估。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其中现代物流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的)中仓储用地比照国家出台的工业用地政策执行。物流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应达到12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

    第八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园区(落户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工业项目各项建设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要求;现代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

    第九条 项目投资合同(协议)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投资方(企业)违反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内容的不得享受本导则扶持奖励。项目签约后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分期分批审批供地。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投资企业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

    第三章  扶持政策分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且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主导产业配套项目,按购买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分别按第三层70元/平方米、第四层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申请享受本项补助标准的投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县出台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资金补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业呼叫中心,其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五)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六)对符合条件的文体项目,按文体设施、设备器材投入总额(不含配套商业)的5%给予补助。

    (七)对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中养殖和种植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八)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观光农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九)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设立的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等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和电商服务平台项目,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5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4%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二条 运营资金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500座席以上的呼叫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36万元运营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并达到认定标准的健康养老中心项目,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按实际入住床位每张每年再给予2400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对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勘测设计和相关认证等费用),给予实际支出30%的经费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最高可补助1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最高可补助30万元;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最高可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导则且达到竣工、投产和经营条件的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由投资企业(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项目情况简介;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证(购房证明)或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二)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委、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投资企业(投资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自行履行审核认定和扶持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三)审定。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四)资金兑现。乡镇、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它由县财政部门从相应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导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本导则未涉及的新型业态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导则或本县其它工业、农业、文化、旅游、科技创新、电子商务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导则出台前签约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扶持奖励。《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试行)的通知》(寿政〔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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