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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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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把淮南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对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支持的项目,由市、县、园区(指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下同)先行兑现,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给予5万元资助。

    (四)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并经省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五)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

    (六)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七)引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对在淮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其当年服务收入的20%、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范围内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发明创造。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十二)支持专利运用和保护。对企业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3万元补助;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实施标准战略。对主持、参与(排名前3位)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四)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淮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十五)实施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殊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六)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战略型新兴产业、互联网+、大数据、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企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奖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合格企业;择优支持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科技研发项目;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联合科技攻关。每年从市调转促发展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奖励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八)支持“50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对已列入“50科技之星”建设的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

    (十九)发挥天使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淮府秘[2015]12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意见》(淮府秘[2016]88号)等文件执行。

    二、政策落实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市本级应承担的各类项目配套、资助、奖励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支出;各县、园区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兑现相关政策。本政策第1-14项,由市与县、园区按各50%比例共同兑现;第15-16项由市科技局兑现;第17项由市经信委兑现;第18项由市人才办兑现;第19项由市科技局兑现;第20项由市金融办兑现;鼓励各县、区、园区在落实本政策措施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园区审核,在市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建立科技项目动态管理库和政策兑现项目绩效评价目录制度,完善涉企科技项目查询系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过去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市政府督查室对本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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