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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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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到2021年,全市引进内资额达到1200亿元以上,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达到700亿元以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达到3.5亿美元以上。(市招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

    二、突出产业招商。县区、园区要围绕自身产业发展现状,找准产业发展的长处和短板,在分析研判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趋势和特点的基础上,确定1—2个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招商规划,理清上下游产业链条,确定重点招商方向,集中人力、财力实施精准招商,实现产业招商取得新突破。(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强化项目策划。市直相关部门要重点围绕现代煤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和现代医药、光电新能源、绿色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五大高成长性产业,充分利用我市的煤电资源、数据资源、文化资源、科教资源,科学策划招商项目。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联合策划评审机制,加强与专业项目策划机构合作,做好项目的论证评审,提高谋划项目的精准性和招商成功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政府信息办、市招商局按职责负责)

    四、提升园区功能。加大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及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职工公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力度。支持县区、园区运用PPP模式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鼓励县区、园区与投资机构、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合作,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拓宽园区建设资金来源。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高标准推进园区规划建设。支持园区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工作机制,努力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产业承接的主阵地。(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五、坚持招大引强。广泛开展与央企、知名民企合作,紧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梳理一批有投资意愿、与我市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契合度高的大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准招商。要围绕龙头企业、重点产品,找准招商引资的突破口,以重大项目的引进带动产业集聚,努力实现产业承接的链条化、集群化、集约化。要重视招商质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符合环保条件的重大项目,实现招商引资与产业升级同步推进。(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六、构建多元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与央企、外企、民企、侨企合作和中国国际徽商大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豆制品展销会等平台,精心策划组织招商推介活动;加强与境内外企业界知名人士、商协会、乡友会、招商服务机构的联系,拓宽招商渠道;发挥驻外办事处、招商联络处、招商顾问的作用,打造招商引资桥头堡;加强与国内知名园区的对接和联系,开展园区投资和产业合作。要瞄准欧美发达国家、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和目标的出国(境)团组,优先给予支持。(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外事办按职责负责)

    七、创新招商方式。试行市场化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引进和建立公司化专业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支持县区、园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实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对成功引进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各类商协会和个人,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到位资金,给予相应奖励。(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八、营造服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非禁即入”和国民待遇原则,积极鼓励民间投资,搭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广泛听取投资者诉求,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相关部门要做好外来投资人员子女入学、住房、落户、医疗、职称待遇等服务工作,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引进人才,落实好我市招才引智政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按职责负责)

    九、维护市场环境。坚持依法办事,依法依规惩处故意刁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干扰项目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认真履行依法和完善程序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完善优惠政策。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财政性奖励等支持政策,通过多种渠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和市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各县区、园区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各县区、园区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工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电子商务、五星级酒店、品牌教育、品牌医疗、现代农业等项目可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限额补助;对新引进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投产后,参考企业对地方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淮转化,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可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限额补助;对固定资产较大,具有牵动性、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融资。支持县区、园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利用产业引导基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并选择灵活退出机制。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以股、债权等方式参与重大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制定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并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对招商引资企业上市(挂牌)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产发集团,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供给保障。对市重点调度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用地计划,对市确定的现代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等优先发展的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期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行招商项目用地、规划、环保联审制度,对洽谈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前,由国土部门牵头,规划、环保等部门参加,召开联席会议,形成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签定投资合同和办理窗口审批依据。设立市级项目土地报批周转金,对项目报批资金有困难的区、园区,给予一定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县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坚持每月带队外出招商,帮助县区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继续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调度推进相关工作。每月要对外出招商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对县区、园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引进项目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实现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招商局负责)

    十四、实行整体联动。实行市、县区、园区整体联动,项目招商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无缝对接。各县区、园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投资信息,及时传递项目线索,提供全程协调服务。遇到项目推进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县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历亲为,面对面会商,研究解决方案。项目承接地要做好项目洽谈,推进项目签约,落实支持政策,保障要素配置。县区、园区在与外来投资者洽谈项目过程中需要市级给予资金或政策支持的,应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不得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协议。产业园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中心工作,做到园区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市招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五、充实干部队伍。要强化招商工作部门的职能,加强招商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业务培训,加大招商引资干部交流锻炼力度,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阵地,把高素质综合人才和专业人才充实到招商引资工作一线,努力建设一支熟悉产业经济、掌握投资政策、通晓商务惯例、精通项目谈判的专业队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

    十六、严格考核奖惩。继续将招商引资纳入对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县区、园区及市直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相应处罚。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市招商局、市监察局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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