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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关于印发淮南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审批和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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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审批和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培育和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申请、审批和监管,本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扶优、扶强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一)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三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光电新能源、现代医药、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旅游文化五大高成长性产业及相关产业;

(二)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发展;

(三)创新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小升规”企业、上市挂牌企业等产品市场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四)纳入淮南市“调转促”重点工程项目库的重大项目;

(五)招商引资产业类重大项目;

(六)其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重点企业和产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及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淮南市注册或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具有项目实施能力;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实施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三、扶持方式

(一)基金扶持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有偿使用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无偿补助部分不高于基金总规模的20%。具体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5〕113号)执行。

(二)有偿使用的基金是指通过提供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支持等方式为项目提供的基金。

(三)无偿补助的基金是指对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通过贴息等方式给予无偿扶持的资金。项目贴息与设定的预期目标挂钩,达到预期目标的基金扶持项目,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予以贴息。同时无偿补助还可用于政府兑现政策奖励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资金。

无偿补助资金从基金中当年支出的部分,经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批准,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无偿补助资金原则上由专门的财经公司承接;在财经公司未设立前,仍由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发集团)承接。

(四)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有偿使用的基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部门初审。各产业发展牵头部门负责对本领域项目进行摸排、梳理;组织企业或单位按要求填报《淮南市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淮南市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要点》(产业发展牵头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强度、能耗及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正式行文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执委会办公室)。各产业发展牵头部门每季度末将初审的项目集中报送至执委会办公室。

2.项目调查。执委会办公室将汇总后的项目移交市产发集团,市产发集团负责组织对所申报扶持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尽职调查,提出明确投资意见,原则上每个项目尽职调查的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于每月5日前报执委会办公室。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除房产证抵押、土地证抵押、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等担保措施外,针对中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满足以下担保措施即可:

(1)对于抵押物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的企业,由企业出具土地、房产抵押承诺函,并经所在县区政府及土地、房产部门确认,同时追加股东连带责任担保;

(2)企业拥有的通用机器设备抵押(需发票),要求设备购买期限在1年以内,抵押率不超过设备净值的40%;

(3)订单担保。基金认可的企业订单,在核实企业订单真实性的基础上,给予不高于订单总额30%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该贷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该笔订单对应的销货款必须回到基金指定的该企业专用账户上,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以订单约定的回款期限为准)。     

3.项目公示。通过审查拟扶持的项目、单位及扶持资金数额等,由执委会办公室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4.项目批准。公示结束后,执委会办公室将投资意见,报执委会审议批准。

5.项目实施。执委会办公室将执委会通过的审批决定行文下达至市产发集团,市产发集团全权负责基金投放工作,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与扶持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基金投放到位。

(二)无偿补助的基金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市产发集团会同各产业发展牵头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基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资料。

(二)绩效管理。执委会办公室组织对获得基金支持的项目开展年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单位申请基金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出现失误,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但程序依法合规、决策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办法由执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请审批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5〕42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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